关于印发《广西艺术学院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艺术学院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西艺术学院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艺术学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高校 年度考核 办法 通知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0份)
广西艺术学院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地评价我院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我院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发〔1998〕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要与平时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的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的重点在于对个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业务能力、科研创作能力等方面内容,考核评价注重实绩。
第三条:考核的方法应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形式主义。
二、考核的对象:
第四条:在学院工作的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学院聘用的工作人员)。部门自聘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自行考核。
三、各级考核领导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学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考评及考评等次的最后核定工作,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和小组年度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年度考核组的划分按学院的要求办理。
四、考核内容:
第六条:教学人员的考核内容要按照学院制定的教学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本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符合各自特点的考核实施细则。(详见《广西艺术学院教学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第七条: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测评。(详见《广西艺术学院党政干部及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第八条:各部门“双肩挑”人员(兼任教学的党政管理干部)的考核内容实行“双测评”。所在教学岗位部门对其师德、教学工作、科研创作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今后申报职称、评定教研业绩的依据;所在管理岗位部门对其党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是以其担任的党政管理工作测评结果予以确定。
第九条:辅导员的考核内容从工作表现、工作成绩两方面进行考核,同时参考学生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根据《广西艺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艺党[2006]36号文件精神,副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测评。
五、考核的等次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副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六、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考核采用分类量化测评办法进行,按测评结果确定相应等次。
第十四条:师德考核办法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关于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艺党〔2005〕1号、《广西艺术学院师德规范(试行)》艺党〔2005〕2号、《广西艺术学院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艺党〔2005〕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辅导员考核办法根据《广西艺术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艺党〔2006〕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教学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在学院总的方案的原则下,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经过学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党政干部及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党政干部及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学院的工作计划、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的教学任务和要求,对考核实施细则中的相关量化指标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九条:优秀等次人员比例控制:
各单位(部门)所评定的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控制在本部门(组)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3%以内,各部门领导干部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领导人数的40%。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通过年度考核,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切实发挥年度考核的作用,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兑现不同等次的考核结果,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我院工作人员的人事调整、职务职位变动、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人事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发挥好年度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和鞭策效应。各部门(组)要实事求是地对各人进行全面综合测评。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 按照桂政发〔2006〕50号、桂人发〔2007〕43号、桂办发〔2007〕50号等文件的规定,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不能享受上级规定的年终奖励和生活补助费,也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 按照艺院〔2001〕66号《关于实施行政津贴的通知》精神,院内行政岗位业绩津贴发放原则为:年终考核优秀的,按提高一个级别标准执行;年终考核合格的,按现任行政职务的相应级别标准执行;年终考核基本合格的,按下一级别标准执行,最后一级按原标准50%执行;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不计发行政岗位业绩津贴。
(三) 学院聘用人员连续两年年终考核达不到“合格”等次或者有一年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学院将予以解聘。
(四) 按照桂政办发〔1998〕31号文件精神,编制内人员: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人员应予以降职或调整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应予以降低技术等级(职务)。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五)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先、评优。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考核程序及时间要求进行考核,绝不能弄虚作假或不履行年度考核工作。如在考核当中不按要求办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