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管理与工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管理与工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管理、工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职业道德高尚、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桂教思政[2001]3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人事、监察、宣传、教务、学工、团委、工会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挂设在人事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上述部门相关领导组成,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布置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二条 人事处负责拟订全院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计划,并结合年度考核具体组织实施职业道德的考核;党委宣传部负责职业道德建设的舆论宣传和教育;监察处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受职业道德考核过程中的申诉。
第三条 各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学院职业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制定全院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计划,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与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各部门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小组要将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列入常规工作。
第二章 职业道德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依法履职方面
(一)管理、工勤人员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管理、工勤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宣扬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
(三)管理、工勤人员应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牢固树立为教职工、学生服务的意识和正确的管理观和质量观。
第六条 爱岗敬业方面
(一)管理、工勤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与岗位相关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学院的要求严谨治业,探求创新;
(三)管理、工勤人员应对工作满腔热忱、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认真钻研本职业务,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四)管理、工勤人员从事社会兼职,不得影响学院内的本职工作。
第七条 团结协作方面
(一)管理、工勤人员应增强团结协作的意识,正确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发扬团结和谐、互相配合、精诚协作的精神,为顺利完成各项任务提供良好的氛围环境;
(二)管理、工勤人员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自觉维护学院的利益和形象。
第八条 服务育人方面
(一)管理、工勤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的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努力为教学、为师生员工做好服务工作,在师生中树立认真敬业、热情负责、品德高尚的管理人员形象;
(二)管理、工勤人员上班期间,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形象,做到仪态端庄、衣饰整洁,举止文明,语言得体,为学院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做出贡献;
(三)管理、工勤人员从事科学研究,要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学术操守,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成果;
(四)管理、工勤人员应热爱学生,增强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与学生开展工作联系过程中要尊重学生,不得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
(五)管理、工勤人员应严于律己,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在为师生员工服务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他人的财物。
第三章 职业道德考核对象
第九条 在管理、工勤岗位上工作的学院在职在编人员及院聘人员。
第四章 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第十条 职业道德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职业道德考核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年度职业道德考核表》所列各项进行,由各部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考评。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考核依据及要求:职业道德考核主要从依法履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和服务育人四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这四项考核评价全部为A等次的,综合考核结果即为A等次;四项考核评价中有二到三项为A等次的,综合考核结果为B等次;四项考核评价中有一项为D等次的,综合考核结果即为D等次;属其他情况的,综合考核结果为C等次。
第十三条 考评方式。管理、工勤人员的职业道德考核采取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个人自评与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步骤如下:
(一)注重师生员工评价。由学院设立师生员工对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职业道德的评价意见箱。凡有师生员工反映相关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实,核实结果将作为该同志职业道德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个人自评。各部门组织全体人员根据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要求进行总结、自评,个人自评按上述四个方面以及综合自评等各项逐一给出等次结果。
(三)部门考评。各部门对本部门人员的职业道德现实情况及自评情况逐一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并得出相关人员个人的考核结果(等次),该考核结果经学院职业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即为该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次定为D(不合格):
(一)有触犯法律、受治安拘留以上处罚者;
(二)公开散布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言论;
(三)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四)在工作中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
(五)无故旷工达5个工作日以上者;
(六)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要求被师生员工投诉,经核实,确属重大职业道德问题者;
(七)以暴力对待他人(同事、邻里、家庭成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适当占优:
(一)能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主动关心救助贫困学生、教职员工;
(三)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学院各类活动,或积极代表学院参与社会其他活动、为学院争得荣誉的;
(四)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各项荣誉。
第十六条 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向当事人公布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本部门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及复审。
第十七条 对本部门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及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监察处提出申诉,监察处提请学院职业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复审小组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即为最终裁决。年度德师风考核表交人事处审核存档。
第五章 职业道德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管理人员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凡当年职业道德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即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凡当年职业道德考核为合格等次者,第二年不得申报高一级岗位的聘任,不得参加评优评先等;凡当年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年实行缓聘或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职业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