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师德规范(试行)
高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校教师是完成这一任务的主体力量。要完成这一任务,教师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更需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根据《广西艺术学院关于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范。
一、师德规范 传道授业,情系学子;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二、师德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师必须爱国、爱党、爱人民、爱社会主义。要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 第二条 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向学生做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或消极的宣传。 第三条 教师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和科研创作工作中尽职尽责,遵守我院各项教学管理规定。 第四条 教师必须对工作严肃认真、精益求精,认真钻研本职业务。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要求,执行教学大纲,充分备课,认真讲授;及时、认真、热情答疑;及时按质按量批改作业;认真监考和批阅试卷。对于教学的任何一个环节,均不得敷衍应付。 第五条 教师在社会兼职,不能影响本职工作,不得有损学院的形象和利益。 第六条 教师要以自己认真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的楷模。 第七条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仪态端庄,衣饰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第八条 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时刻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第九条 教师要正确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十条 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积极从事创作、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教师应对学生充满爱心,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帮助学生。 第十二条 教师不能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能对学生挖苦、讽刺。 第十三条 教师不许以教谋私向学生索取财物。 第十四条 教师要结合教学工作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学习情况,主动热情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秩序全面负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旷课、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纪者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 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应兼任班主任或学生导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本规范由学院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艺术学院委员会
广 西 艺 术 学 院
2005年1月4日
主题词:高校 师德建设 规范
广西艺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5年1月4日印发(共印3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