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考勤条例》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
《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考勤条例》经首届教代会原则通过并委托人事处依代表们的意见进行修改,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提交教代会授权的工会委员、代表团正副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执行。
广西艺术学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考勤条例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更好地完成,根据上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全院教职工必须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按时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教师(含政治辅导员和专职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的教学、科研以及学院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各种集体活动,在上课时间之外其余时间,应自行安排备课、批改作业、业务学习以及本职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一时无教学任务者,可安排写生、进修、科研,未经批准不得外出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特别是经营性牟利活动。其他职工实行坐班制,按时上下班,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双肩挑人员(指经学院批准的系、处以上领导)一般要保证有二分之一的时间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工勤人员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有以下情况者作旷工论处
1教师擅自停课、调课、找人代课或长时间离开课堂。
2教职工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公务活动。
3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4教职工未经学院同意借到外单位工作和在上班时间到校外兼课者(指没有院外单位来函和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
以上情况经教育不改者,旷工天数由单位视其情况确定后送人事处核实。
三、健全各种请假审批制度
1病假:由本人写假单(病假三天以上,附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处或直属科、下同)同意,假单暂留本单位,每月集中后一次送到人事处备案。探亲、出差在外地患病者,须持当地乡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否则不作病假办理。
2事假:各系、部、处、室、馆的正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一天以上,均须经院领导审批。正处职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签意见,由书记或院长审批,副处职由本部门的正处职签意见,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其余人员请假五天以内由各系、部、处、室、馆领导审批后即送人事处备案;六天至十天由所在单位提意见送人事处审批;十一天以上(含十一天)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意见后送院领导审批,假单留人事处。
凡请病、事假期间遇有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时,均应包括在内。
四、病事假、旷工与工资、劳务费挂钩的办法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文件附后)。
2每学期事假五天以内,工资和劳务费照发;六天以上(含六天)按天扣发全日劳务费;半个月以上的,按天扣发工资和劳务费。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旷工论处,按天扣发工资和劳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悔改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两年以上累计超过四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每学期放假前半个月由本部门把考勤情况上报人事处。
七、本条例从院首届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