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学科建设,实现我院教学、科研跨越式发展,以适应2l世纪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此办法。
一、选拔原则
学科、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对象要具备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2注重实绩的原则。选拔对象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业绩突出。
3与学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选拔学科、学术带头人必须与学科专业的建设相结合,与硕士学位点的建设相结合。
4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民主综合评议,择优选拔。
5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选拔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良好师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面广,能熟练主讲本学科一门主干课程,教学成绩显著。
3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
4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科研、创作成果突出。
5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善于发现和精心培养人才,能带领本学科学术梯队协同工作。
6具有硕士授予权的学科,学科带头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学术带头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7社科基础部学术带头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工作程序
1在我院具有硕士授予权的学科各设学科带头人一名,在各专业研究方向设学术带头人若干名(学科及专业研究方向以我院最新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
社科基础部在“两课”、汉语言文学、外语、体育、计算机、教育学学科(课程)各设学术带头人一名。
2学科带头人由学院按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经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民主测评后予以确定人选。
3具有硕士授予权的学科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的选拔、确定办法:
(1)各研究方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导师直接确定为该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人选。
(2)只有一名导师的研究方向,该导师直接确定为该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人选。
(3)如果该方向没有正高级职称的导师,但有两名以上副高职称的导师,则由本学科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导师民主测评后从中确定一名学术带头人人选。
4社科基础部各学科(课程)学术带头人的选拔、确定办法:
(1)各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直接确定为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人选。
(2)只有一名副高职称教师的学科,该教师直接确定为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人选。
(3)如果该学科没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但有两名以上副高职称的教师,则由社科基础部民主测评后从中确定一名学术带头人人选。
5学科、学术带头人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下文予以确定。
6学科、学术带头人每三年遴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四、学科带头人的职责
1在学院指导下主持制定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个人三年工作计划,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创作处备案。
2团结和带领本学科的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研创作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本学科教学、科研创作研讨会,努力使本学科的教学、科研走在同类学校同类学科的前列。
3积极承担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开设反映学科前沿状况和新成果的选修课或举办学术讲座(每年应开1—2次讲座)。
4三年内应在全国或全区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有专著、画册、作品公开发表、出版、演出。
5积极申报、主持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申报、主持l项以上院级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
五、学术带头人的职责
1制定本学科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和个人三年工作计划,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创作处备案。
2团结和带领本学科研究方向的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研创作活动。
3积极承担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开设反映学科前沿状况和新成果的选修课或举办学术讲座。
4三年内应在全国或全区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有专著、画册、作品公开发表、出版、演出。
5积极申报、主持承担自治区级以上或院级科研课题。
六、学院对确定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给予以下条件支持
1优先安排赴国内外考察、进修、外出讲学以及参加国内外重大会议。
2学院设立专项经费,对学科、学术带头人申报的科研项目给予适当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另定)。
3积极向出版单位推荐学科、学术带头人的优秀学术成果,并给予适当出版补助。
4各级党政领导要关心学科、学术带头人的成长进步,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问题。
七、学科、学术带头人的管理及考核
1实行学院以及学科、学术带头人所在部门两级管理。学院一级管理由院长主持,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创作处为主管职能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开展教学评估鉴定工作;科研创作处负责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立项申报、成果评估鉴定工作;人事处负责组织年终考核工作。学科、学术带头人所在部门一级管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2学科、学术带头人每年考核一次。个人须在每年年终对本人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学院本学科、学科方向教学、科研情况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院人事处,再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学术带头人资格,并按本办法及时增补人选。
3建立学科、学术带头人档案,记录任期业绩,并作为评优、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