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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评优表彰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时间:2018-06-08 15:55 点击: 字号: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干部、教师积极投身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学院对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人员和班主任中的先进个人以及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授予“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宣传思想政治优秀工作者”、“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分别颁发奖状(锦旗)、证书、奖金(奖品)。
    第三条表彰和奖励对象:
    1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2宣传思想政治优秀工作者:专职从事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3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
    4优秀班主任。
    第四条表彰和奖励条件:
    1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
   (1)机关(后勤)部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上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机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师生员工,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努力实践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理念,在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中有新思路、新手段、新举措、新成效,获得师生员工的肯定和赞扬。无责任事故发生,无重大投诉。
   (2)二级学院(系、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上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机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师生员工,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努力实践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理念,在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中有新思路、新手段、新举措、新成效,获得师生的肯定和赞扬。教风、学风优良,师生在学习、展演、创作、比赛、社会实践及校园文化建设中成绩显著。师生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2宣传思想政治优秀工作者:专职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3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4优秀班主任:担任班主任工作,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热爱班级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深入班集体,熟悉学生基本情况,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第五条评选时间:每年9月初。
    第六条名额和程序:
   (一)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机关(后勤)部门1个,各二级学院(系、校)3个。
    1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系、校)向宣传部申报或宣传部推荐。材料要求:总结工作有特色、有亮点,便于学习和推广。
    2宣传部会同党委各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提出候选名单及材料公示5天,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3由各二级学院(系、校)专职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师生代表共同在候选的机关(后勤)部门中投票评选,取票数最高的1个部门。
    4由机关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对各二级学院(系、校)候选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选出3个在宣传思想工作和学生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
    5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党委审批。
   (二)“宣传思想政治优秀工作者”、“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宣传部(学生工作处)牵头按照全院专职人员任职人数的15%评选。
    1机关、后勤各部门以机关党总支、后勤党总支为单位进行评议、推荐并提出参评人(不超过20%);二级学院(系、校)对本单位宣传思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推荐并提出本单位的参评人(不超过20%);
    2宣传部审核后召集各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进行评议,按照比例票决初步人选(不超过专职人数的15%);
    3组织部审核;
    4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党委审批。
   (三)“优秀班主任”:各二级学院(系、校)按照班主任任职人数的15%评选。
    1各二级学院(系、校)学生工作例会评议、推荐,党组织审核,按照比例提出本单位的参评人;
    2各二级学院(系、校)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
    3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审核,报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表彰:
    1学院党委向全院公布表彰决定;向获表彰单位颁发奖状、奖金,向获表彰者颁发证书、奖金;
    2表彰决定记入学院文书档案及获奖者个人档案。
    第八条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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