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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时间:2018-06-08 15:55 点击: 字号:

    为了建设一支适应二十一世纪艺术教育发展的教学、科研、管理人才队伍,加强我院人事管理工作的原则性、科学性和计划性,完善人事调配制度,优化人员结构,使人事调配工作更好地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增强办学活力与实力,根据自治区人事调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严格遵守组织人事调配规定,以自治区编委核定的事业编制和学院核定的人员编制控制数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首先保证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需要。
    第二条认真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和教师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做到知人善任,人岗适应,能上能下,调配得当。
    第三条严格控制编制,转变用人观念。各部门在考虑人员调配时,要逐步做到在编制控制总数内安排20%的编制作为聘用人员指标。除了学院紧缺的人才和较特殊的岗位可考虑调入外,其余人员通过聘用解决。
    第四条公开招聘,广纳人才。根据我院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公布所需人员的岗位、条件,实行个人报名,专家考评、组织考核、竞争上岗。每年十一月底前各部门填报下一年度岗位增人计划,十二月底学院统筹下达下一年度岗位增人计划。
    第五条根据自治区人事调配的有关规定,学院原则上不从企业调入人员。
    第六条后勤或其他部门工勤人员的补缺,采取聘用办法解决,原则上不再调入人员。
                                            第二章调入
    第七条调入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调入的专业教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对个别有较高专业水平、有突出成绩,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专业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调入的师资要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他岗位调入的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所必须具备的学历和专业技能。
    第十条新调入学院担任大学教师的应届毕业生,应以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为主。对于部分急需补充而又无法引进研究生的学科,可从优秀本科生中选择,先实行聘用,暂不办理调入手续,如在五年内在职攻读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学历且每年年终考核称职以上者,方可向学院提出调入申请,学院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研究确定其是否调入;在聘用期间,其工资和岗位津贴、医疗保险等享受同等人员待遇。
    调入学院担任中专课程的教师,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安置,按国家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调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要求调入的人员,其配偶的工作安排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学院对调入和聘用的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个人报名、专家考评和学院考核的基础上择优录用。
    第十五条拟调入的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之前,须与学院签订“任职协议书”。拟聘用的人员须签订“聘用协议书”。认真履行协议的有关规定,违约者按协议的条款处理。
                                               第三章调出
    第十六条要求调出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提交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教职工工作调动时,须在调离原岗位前清理本人所管理的公物及账目等,做好移交工作,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调出。
                                              第四章院内调配
    第十八条部门内人员的工作岗位调整,由本部门研究决定,书面报人事处备案。但属转入教学岗位的,应由人事处及有关部门考核后,由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
    第十九条部门之间的人员流动,属个人要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和接收部门提出意见,人事处根据需要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属工作需要组织调整的,由人事处与调出、调入部门协调,呈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待岗人员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院内没有实际工作岗位的人员为待岗人员,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
    2根据待岗人员的表现及工作能力,人事部门继续协调落实其工作岗位,待岗人员须服从组织调配。如经协调仍无法落实岗位或是待岗人员不服从调配的,可按第二十条第4、5、6款办理,否则做辞退处理。
    3待岗人员从待岗之月起至六个月内,由学院发给70%的工资和政策性补贴,停发院内津贴;从第七个月起至十二个月止,按当年自治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继续发给政策性补贴,停发院内津贴。
    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以通过自费进修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修时间不能超过待岗期限),进修结束重新考核应聘上岗,仍未受聘而又超过待岗期限者,可按第二十条第6款办理,否则作辞退处理。
    5待岗期间,可以调到院外单位工作,接收单位由待岗人员自行联系,学院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允许借调(借调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6待岗人员可以提出申请辞去现职或公职。
    7待岗人员接近退休年龄(相差1~3年)且工龄满30年以上(含30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作为学院内退人员办理内退手续。工资待遇按本人实际工龄参照正常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折算办法计算,不享受正常退休人员的院内生活补贴,待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方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调配程序
    第二十二条调入或聘用人员须履行的有关程序:
学院公布拟增人岗位及条件——个人申请(自荐)或部门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资格审查——专家业务考评——组织综合考核——分管院领导审阅——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人事处办理调入(聘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调出人员须履行的有关程序:
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意见——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分管院领导审阅——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人事处办理调出手续。
                                         第六章调配纪律
    第二十四条经学院研究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的人员,各部门要顾全大局,服从调配。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的人员,按待岗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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