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艺院【2009】312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院质量工程建设步伐,提高教学质量,表彰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课堂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营造良好的教风和校风,根据广西艺术学院科学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学院决定从2009年起到2011年设立“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为规范“教学名师奖”的评选奖励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原则上在2009年至2011年三年内每年一次,每次评选3—5名。
第三条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对评选出的教学名师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二、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评选范围: 承担我院本科及研究生课程(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及我院双肩挑人员。已获得国家级或广西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第六条 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积极主动承担我院教学任务。近三年以来担任我院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
(三)学术造诣高,创作成果显著,长期从事学术与教学实践研究、创作,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四)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因材施教,方法灵活,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教育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五)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区、全院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先进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质量优良,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院内起到示范作用,学生评价优秀。
(六)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授课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三 、评选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个人申报和教学单位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者,由个人或教学单位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交学院人事处。
第八条 资格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学工处、科研创作处和研究生处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人事处将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人员名单汇总提交学院教学名师奖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综合评审。学院组建教学名师奖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院。
第十条 学院审批。学院党政领导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研究,通过“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对学院党政领导研究通过的“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奖”获奖人选名单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公布获奖名单。
四、奖励与表彰
第十二条 对获得教学名师奖者,学院授予“广西艺术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人5000元。
五、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是激发我院教师从教、促进学院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确保获奖者能够真正在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和榜样作用。
第十四条 学院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教学名师奖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