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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时间:2018-06-08 15:55 点击: 字号:


                             广西艺术教职工请假和考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和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职在编和学校聘用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脱产进修学习以及因公出差等。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下同),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五条 事假审批

(一)请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事假3—10天,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三)请事假在11天以上(含11天),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意见后送主管的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单留人事处备案。

(四)请事假要从严掌握,事假最长为15天,全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15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15天的,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工资待遇

按照广西艺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章 病假

第七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须持县以上公立医院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八条 病假审批

(一)请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三)请病假连续超过3—6个月的,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工资待遇

按照广西艺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四章 婚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结婚可休3天婚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章 生育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可休生育假。

第十五条 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可以有1小时工间休息。

第十六条 产假期限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14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其配偶享受护理假25天。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产假:

(一)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二)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二条 工资待遇

按照广西艺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三条 到学院工作满一年,并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所列条件,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统筹安排探亲,不另外安排探亲假。

(一)教职工结婚当年探望配偶,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期及待遇,从下个年度起开始享受。

(二)丧偶、离婚教职工,可从丧偶、离婚的下个年度起至再婚前每年给一次探亲假探望父母。

(三)教职工退休后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四)离休干部可继续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五)到境外探亲的教职工,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原则上不能续假。

第二十七条 探亲待遇

必须在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当年完成报销手续。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申请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准假3天。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作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七章 工伤假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工伤假期间,待遇按照广西艺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进修学习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为学校联系业务离开工作岗位的,1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0个工作日以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参加学习和会议、公派出国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待遇按照广西艺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章 考勤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学院(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第三十八条 我校上、下班时间分别为每个工作日的8:00和18:00,相思湖校区上、下班时间分别为每个工作日的8:30和17:30。有特殊工作时间的部门,需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分类考勤

(一)教学科研人员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按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参加学校、学院(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等活动,缺勤按日计算。

(二)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

(三)“双肩挑”人员按照主要聘用岗位管理,兼顾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应全职到岗。

第四十条 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部门(单位)考勤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每月5日前汇总前一个月考勤情况报学校人事处,并将考勤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部门(单位)应切实落实教职工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本部门(单位)教职工擅自作出准假决定。因部门(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学校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失由部门(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四)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单位)私下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一年内每累计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5次,或半小时到2小时之间3次,或超过2小时1次的,视作旷工1个工作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四十三条 旷工处理

(一)各部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扣发相应的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第四十五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病假、探亲假、婚假、事假、丧假遇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产假遇寒暑假顺延

第四十七条 每月法定工作日天数按照21.75天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艺院〔2010〕1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各种假期及待遇简明表

      2.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申请表

      3.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考勤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事假假期及待遇

假期名称

假 期

待    遇

文 件 号

事 假

每年累计15天

15天以内工资照发,15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

自治区“关于职工事假待遇问题的复函”

 

病假假期及待遇

假期名称

假  期

待    遇

文 件 号

病  假

两个月以内的

假期工资照发

国发(81)52号

2-6个月的

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工资发90%;工龄满10年的工资照发。

6个月以上的

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工资发70%;工龄满10年的工资发80%

符合离休条件的,工资照发

劳人险局(1983)15号

病假工资的计算,开始全休的当月不计,从次月起计为第一个月;已发病假工资的,上半月恢复工作,全月发原工资,下半月恢复工作,从下半月起发原工资。

 

 

 

假期名称

假  期

待  遇

文 件 号

1.教职工探望配偶

30天/每年一次

路费全报,假期工资照发

国发(1981)36

号、(81)劳总

险字12 号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

20天/每年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20天/每四年一次

往返费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费用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假期工资照发

4.在广西工作的外省籍已婚科技人员探望父母

30天/每四年一次

路费全报,假期工资照发

桂政发(1984)53号

注:1.探亲人员乘坐飞机的费用不能报销;

  2.乘坐轮船准报四等舱位费;

3.乘坐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但年满50周岁并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4.在广西工作的外省籍科技人员,连续乘火车36小时以上,不分职级、年龄,均可报销硬席卧铺费。

假期名称

假  期

待  遇

文 件 号

1.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

半年/4 年以上(含4年)一次

每年1个月/不足4 年的

南宁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假期工资照发。

(82)侨政会字 第011号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

4个月/4年以上(含4年)一次

70天/3年一次

45天/2年一次

20天/每年一次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

40天/4年一次

4.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

40天/4年一次

劳人险[1983]71

5.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

3个月,最多不超过6 个月

一切费用自理。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第4个月起停薪,第7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其具体情况定

(88)教外综字003号

注:1.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算,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计。

  2.间隔时间不予累计,不得续假。

  3.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与归侨、侨眷职工同等看待。

4.归侨职工的父母在国外去世后(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世的父母,或原是华侨,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世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世的父母)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或者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

 

 

 

 

 

 

 

 

 

 

 

 

假期名称

假  期

待 遇

文 件 号

 

 

 

 

 

孕、产假

1.产、孕假

①产假148天(含产前休假15天);

②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③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间,每天工作时间内休息一个小时;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15—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

 经单位同意的,可享受6个月到12个月的哺乳期。

2.计划生育其它假

丈夫护理假25天。

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但经单位同意的,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期内,只能领取80%工资

国务院令第619号、

广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7日通过)

劳险字(1988)2号、

教人(1992)8号

婚、丧假期及待遇

假期名称

假  期

待  遇

文 件 号

婚  假

1-3天

往返路费自理,发工资

(80)劳总新字29号

丧 假

1-3天(外地另加路程时间)

往返路费自理,发工资

(80)劳总新字29号

附件2.广西艺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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